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认购协议》的首付款金额。
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应留足符合贷款规定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该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承诺书》)。
(一)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承诺书》。
(三)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将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现售商品住房的,将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四)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并在备案审批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公积金中心。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签订且备案的,或者存在合同、购房交易被撤销、被解除等确认无效或终止之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申请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申请人已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公积金中心不再重新受理该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申请。
(二)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不得以占有或者协助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违法的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三)本操作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购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