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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小编] / 更新时间:2024/09/20

  引导和规范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申请人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额度不超过当年支付房租总额,最高提取额每年不超过2万元。

  ㈥缴存地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或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缴纳证明;

  ㈦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增加经委托人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㈡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㈢将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人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七、本办法自年 4月 1日起实行,原《金华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金管委〔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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