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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公积金提取条件谁清楚?
发布者:[小编] / 更新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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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华公积金提取条件::金华公积金住房类提取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3个月的;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规划部门建房批文未超过二年或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3、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造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理证明未超过一年的;4、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5、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城区无私有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而租用住房,且当年未因租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金华公积金非住房类提取条件1、离休、退休的2、出国、出境定居的3、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6、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就业的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⒈   离休、退休的;   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⒊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⒋   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⒍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⒋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⒌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⒍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租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予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金华公积金提取条件(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⒈   离休、退休的;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⒊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⒋   出国、出境定居的;⒌户口迁出金华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⒍非金华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金华就业的。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⒋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⒌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⒍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租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予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四)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金华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亡或被宣告*亡的。其中:第   1   、   5   、   6   条属于部分提取;第   2   、   3   、   4   、   7   条属于销户提取。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注:   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偿还住房装修贷款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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