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形成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在日常销户提取时,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部分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适用利率结计利息。即当年归集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上年结转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1.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兰溪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困难企业不降于省条例规定的5%。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按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及其他单位按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采取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采取自行送缴或银行托收,汇缴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银行实际入账日期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采取自行送缴的,由单位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缴存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采取银行托收的,由管理中心在次月初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方式,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8.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10.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申请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城区无私有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3.督促单位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办事大厅查询: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直接给予查询。
2.发送短信“GRCX”到“12329”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DKCX”到“12329”查询公积金贷款信息。
3.进入网站,通过“公积金查询”栏目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提示说明:由于目前分中心系统网络和网站尚未实现数据的实时联通,因此,个人查询的住房公积金数据与实际汇缴数据有一定的时间差。